黑龙江高考政策解读系列(三):07年高考录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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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5-24 来源: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网 【字体:小 大】 |
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所谓“学校负责”就是由招生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同时,向被录取的考生填发《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所谓“招办监督”就是省招考办按招生院校提出的调档要求,在招生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按考生志愿顺序、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院校所在录取批次全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即投档;并监督招生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即录检。但当招办与院校的意见不一致时,招办要尊重院校的意见,以招生院校的最后意见为准决定退档及录取名单。同时,省招考办需打印各院校录取新生名单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办理备案录取手续,公布各招生院校录取最低分数线和录取考生名单。
总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招生主体是高校,招生对象是考生,招办是整个招生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部门。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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